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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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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建房(1995)第472号 标 题: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 1995年8月16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综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内 容: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 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 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 例。”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 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 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 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 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 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二、申请权属登记 (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据发票 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 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 (二)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 交抵押贷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三)发证与权证注记 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 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 款:××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 《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 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 ×(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 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 4.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定 进入市场的时间,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推算。 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6.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 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采取有效步骤按本规定予 以更正与规范。 三、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藉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 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已经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 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 四、对于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以来,所建造的各类房屋产权的确认,如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 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产权划分条款订立不明 确的,应由当事人再行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签协议划分产权。 今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房屋建 成后的产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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