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意向:
1、甲方提供2#厂房后的土地供乙方建设厂房,厂房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无偿使用厂房10年(具体使用年限在合同中另行协商)。
2、甲方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和蒸汽的使用,水电、蒸汽连接到乙方厂房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厂房周围路面的修整和施工。
4、厂房的布局、建设规格和标准以及设备的放置应服从甲方总体规划。
5、未尽事宜,双方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6、本意向书在签定1个月后,若乙方无任何进展,则本意向自行终止。
7、本意向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03年 月 日

专业房产律师 ---- 杨永斌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