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原则上单位负担不大于40%。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由市财政列支预算拨付;市财政核拨补助的单位按核拨比例分别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和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单位负担部分:由各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省属驻穗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协商解决;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协商解决。
其它单位包括企业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主要是由本单位自筹,其来源主要是单位原有的住房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公益金、房改住房基金等以及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分配资金。

专业房产律师 ---- 杨永斌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