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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个人转让居住用房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用和计征营业税的购买时间?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一、  计征个人所得税自用时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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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为开始时间,以转让房屋时房管部门受理交易申请的时间为结束时间计算是否自用满五年(穗地税函[2005]133)。若纳税人对自用开始时间有异议,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由调房总站代征点核实开始时间并计算自用时间:(时间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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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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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房改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收款收据注明的缴款时间或购房合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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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建房:规划部门的竣工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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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赠、继承以房产发生转移的时间、离婚分割以分割前取得房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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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征营业税购买时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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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粤地税函[2005]363号),二者不一致时,可在税款缴纳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按照孰先原则处理。并以转让房屋时房管部门受理交易申请的时间为结束时间核定是否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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