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摇珠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操作规则的通知

共有评论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摇珠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操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摇珠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操作规则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18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摇珠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反映。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摇珠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操作规则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则。拆迁当事人对共同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摇珠的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该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一)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到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按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配到一个顺序号。
(二)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摇珠,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投入自愿参加本年度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相同数量的标有号码的珠子,顺序号与摇出的第一个珠子号码相同的评估机构的年度代码即为“1”,如此循环,直至所有评估机构均确定年度代码。
(三)由公证部门负责监督整个摇珠过程,宣布摇珠结果是否有效,并出具公证。
(四)参加摇珠的评估机构在年度代码结果确认表上签名确认。
二、摇珠操作程序
(一)申请条件。拆迁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应资料,由市拆迁主管部门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1.双方对共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摇珠的书面报告、拟评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对分别委托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已有的评估报告、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书面意见、拟评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3.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拆迁裁决部门已立案受理拆迁纠纷的证明、拟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拆迁主管部门收到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将摇珠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和具备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单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将摇珠时间、地点告之另一方当事人。
(二)参与摇珠的评估机构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具有本年度评估机构代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均可参加摇珠,但当事人对分别委托评估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申请的,原评估机构不得参与当期摇珠。
(三)摇珠的地点和时间安排摇珠地点一般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即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7楼,每两周安排一次摇珠现场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五下午。
(四)摇珠程序
1.提出摇珠申请的当事人、其他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摇珠现场会。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不按时出席的视为放弃申请,其余当事人不出席摇珠现场会的,不影响摇珠的结果。
2.参与摇珠的各评估机构的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摇珠现场会,并在摇珠开始前提供同意参加本次摇珠的书面意见。
3.摇珠工作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每期摇珠摇出一个评估机构,负责当期受理申请的全部评估项目。
4.公证部门在现场负责监督整个摇珠过程,宣布摇珠结果是否有效,并出具公证书。
5.摇珠确定的评估机构,由其代表人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摇珠结果确认表上签名确认,并在公布摇珠结果后5日内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6.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前2日将当期委托评估项目在摇珠场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网(www.laho.gov.cn)上公示;摇珠结束后2日内将摇珠结果在公众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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