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案

共有评论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案情】  199710月,某市纺织公司经理王某以在菜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厂的名义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其申请,将市规划区20亩闲置建设用地划拨给其供建设厂房等使用。纺织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对用地进行少量清理、平整工作外,并未投人生产。次年4月,该市一家建筑公司欲在开发区兴建别墅,王某得知后,主动联系该公司。双方于7月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亩4万元价格成交。

【判决】  据群众举报,某市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经一、二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纺织公司非法所得的80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被处以10万元罚金。

【评析】  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符台以下4个条件:一是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二是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三是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四是行为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据此,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定罪和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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