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第五经济社非法占用耕地案
共有评论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案情】 1999年2月至8月间,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急于搞活经济,以市规划局已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由该社社长叶时举、副社长叶国英提议,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将尚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位于潭岗村凰岗蛇岭北、与大沙地相毗邻的两块耕地共48 2亩填土平整作非农建设之用。在填土过程中,又故意超出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10.98亩,共填耕地59.15亩。去年10月至今年3月司,该社将填土后的耕地分别出租作停车场及建厂房、商铺,造成两块耕地被毁坏。 【判决】 2000年5月,广州市国土局发现上述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经立案调查,认为其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司法机关侦查取证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一审认定石井镇潭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及其社长叶时举、副社长叶国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役收该社非法收入8万元,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叶时举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叶国英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l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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