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第五经济社非法占用耕地案

共有评论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案情】  19992月至8月间,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急于搞活经济,以市规划局已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由该社社长叶时举、副社长叶国英提议,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将尚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位于潭岗村凰岗蛇岭北、与大沙地相毗邻的两块耕地共48 2亩填土平整作非农建设之用。在填土过程中,又故意超出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10.98亩,共填耕地59.15亩。去年10月至今年3月司,该社将填土后的耕地分别出租作停车场及建厂房、商铺,造成两块耕地被毁坏。

【判决】  20005月,广州市国土局发现上述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经立案调查,认为其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司法机关侦查取证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一审认定石井镇潭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及其社长叶时举、副社长叶国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役收该社非法收入8万元,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叶时举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叶国英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l万元。

【评析】  这是广州市首宗因破坏耕地被判处刑罚案例。在犯罪事实认定方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看法不尽相同。检察机关认为,非法毁坏耕地面积应是59.15亩,理由是,59.15亩耕地中,虽有48.17亩已取得了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但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许可手续,属于非法占地(毁地)行为,且面积较大,应予以认定。而审判机关认为,已取得规划许可被毁坏的48.17亩耕地,只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不予认定为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只认定为10.98亩,因此,从轻对当事人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规划许可不能代替用地许可.规划审批更不能代替土地审批。 Rjn广州房产律师网

共有评论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文章

焦点新闻

我要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匿名:

说明:不能超过250字,游客可发布,请输入验证码,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经典案例栏目热门文章

经典案例栏目最新文章

推荐房产律师

本站律师服务项目

相关栏目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