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南海市政府违法发证案

共有评论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案情】  1992年南海市建设实业总公司(下称实业总公司)以地籍号01090538位于南海市桂城镇城区村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担保向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借款。199279日,投资公司到南海市国土局调查,国土局向投资公司出具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属的证明。基于土地确实合法有效,债权能得到有力担保,投资公司于1992710日与实业总公司签订r《抵押担保定期包干投资合同》+并依约支付2000万元予实业总公司。后双方到国土局办理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手续。由于实业总公司未能依约还款,投资公司于1998年诉讼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审理后判决实业总公司将已收的款项返还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给投资公司。但实业总公司无付款能力,投资公司申请广州中院强制执行。1999726日,广州中院冻结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委托拍卖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南海市政府、国土局在实业总公司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已发证,按法律规定须先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拍卖。投资公司得知后认为上述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了该地价的降低,造成其损失2462 44万元,遂诉讼至南海市法院。请求确认国土局承办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46244万元。

【审判】  南海市法院审理后于200131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被告南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527日向实业总公司颁发地籍号为01090538土地使用证,同年的710日实业总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定期包干投资合同》.用上述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抵押给原告。原告从1992710日已知道被告颁发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到20001220日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I贝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起诉。投资公司不服南海市法院的行政裁定,上诉至佛山市中院。佛山市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评析】  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实业总公司在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南海市给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欠妥的。在土地拍卖时,南海市国土局、市政府要求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做法是正确的。

  2、因本案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依法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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