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示质疑维修基金管理 业委会主任告业主毁誉败诉
共有评论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业主在小区内张贴公示,对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基金的管理进行质疑,业委会主任以业主毁坏名誉为由诉至法院。11月26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梅女士要求被告蒋女士、陈先生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系南汇区一居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两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因包括被告在内的部分小区业主对原告及其所负责的业委会在管理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上存有疑问,故曾以联名信的方式向区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今年6月17日,两被告在小区大草坪前张贴了公示书一份,质疑业主委员会,要求行使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作为业委主任的原告认为两被告此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于同年8月向上海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诉称,两被告在小区内张贴“大字报”,字里行间透露出是业委会挪用了维修基金,给业委会的日常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自己作为业委会主任,工作上遭到恶意指责,身心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两被告则辩称,由于业主们对业委会在处置维修基金等诸多问题上存有疑惑,业主曾联名向有关部门致函反映情况,并将所知情况以告示张贴在小区大草坪前,让关心维修基金等问题的业主了解情况。他们的行为完全是行使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构成侵害原告个人名誉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贴的公示是质疑业委会,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具有侵害其名誉权的客观事实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害后果,即便他们的言辞、行为确有欠妥之处,也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丑化人格或损害名誉的程度。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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