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提前解约遭拒封门 房屋出租人赔偿25万
共有评论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想将已出租的房屋另作他用,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被拒绝后将房屋封锁,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赔偿承租人损失25万元。
2004年10月,某俱乐部与某同乐中心签订合同,约定同乐中心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租赁俱乐部的房屋,租金每月9000元。协议签订后,同乐中心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安装了消防设备,在房屋内开展网吧经营。2007年3月,俱乐部对租赁房屋进行封锁。之后,双方与代建办对租赁房屋内的固定资产、其他设备进行清查、盘点。2007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同乐中心未开展经营活动,亦未交纳租赁费。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同乐中心缴纳租金,腾退房屋,同乐中心反诉要求俱乐部赔偿机器设备损失、装修损失、消防设备损失及赔偿营业损失共计150万元。
在庭审中,俱乐部自述其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系因其要将所出租房屋挪作他用。
最终,法院判决同乐中心腾退房屋,将该房屋内所有固定资产、设备搬出,并将所腾退房屋交还俱乐部;俱乐部赔偿同乐中心损失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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