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被告收取原告代理中介费,理应促成原告与真正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被告在收取中介费后却以自己为出租人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向原告提供真实的居间服务。
陈律师认为,被告收取原告代理中介费,与原告存在口头居间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提供虚假居间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作为服务的消费者,因被告没有促成原告和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是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居间服务的报酬3800元。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房屋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业务主要存在两种业务模式。其一,由房屋中介机构帮助房主寻找承租人(或者帮助承租人寻找房主),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中介机构从房主或承租人或双方处收取佣金。此时,房屋中介机构和房主或者承租人之间存在典型的居间合同关系。其二,房主将房屋全权委托给房屋中介机构,由房屋中介机构对房屋进行管理(比如修缮、装修等以符合使用之目的)、出租和收益。房屋中介机构则按照与房主另外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费用。此时,房屋中介机构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并不是房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文章搜索
本站服务项目
推荐房产律师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1883 5148
版权所有 【广州房产律师网】Copyright (C)2003-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1883 5148
版权所有 【广州房产律师网】Copyright (C)2003-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专业房产律师 ---- 杨永斌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