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9日,原告洪女士、莫少聪与被告刘先生、张女士夫妇及居间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过户居间合同》,约定由洪女士、莫少聪购买出卖人刘先生名下的由刘先生、张女士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号院一套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414万元,在签订合同之日,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整。2007年12月19日,原告洪女士、莫少聪依照约定向刘先生、张女士夫妇交付了购房定金20万元,且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办理商品房贷款手续,并于2008年1月24日获得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批复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但此后,被告刘先生、张女士夫妇以种种无理事由拒绝与原告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未实际交付房屋,且单方解约,拒不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计40万元。现二原告诉至法院二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委托过户居间合同》,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4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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